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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合伙人的“贡献估值法”

分类: 创业指导 创业词典 编辑 : 创业知识 发布 :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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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从一些影视剧中看到江湖卖艺者会说这样的一句话,叫作“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捧个人场”,这句话放在创业团队之中也同样适用。

参与创业的每一位合伙人都有其不同的资源,所以就会有着不同的贡献,比如有的合伙人会提供资金支持、有的合伙人会提供技术支持,此外还有场地、渠道等,不一而足。

正式因为他们所能做出的贡献有着不同的性质,所以很难找到一个统一标准来对这些贡献作出等价的对比,于是股权分配就成了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最终导致分配结果不合理,为公司或项目在之后的发展中埋下隐患,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爆发。

针对这一常见情况,许多创业团队都迫切地需要找到一种统一的标准,能够将所有创始人所作出的贡献放置在同一个层面上,然后再进行比对,从而分析得出更科学、更客观的一种参考依据,如此便可以使得股权分配更有说服力,团队也会更团结。

1、 将创始人的贡献估值关于这一点,国外已经有业内人士在其相关的著作中提出了一个办法,即对创始人的贡献进行估值,以市场价值为参照依据,这样就可以得到若干个独立的估算值以及一个总的估算值,进而可以得出每位创始人分别所占的百分比,公司便可以以此作为参考依据。

有句广告语说得好,“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

不管创始人向公司付出了什么,资金也好、技术也罢,都应该得到公司的回馈。

如果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该给予的回报但却没给的那一部分就应成为创始人对公司的一种“投资”。

举个简单的例子,创始人在开始创业的时候,其工资按照市场行情应该是每月2万元,但因前期比较困难,只拿了5000元,那么每月就有15000元是公司应该给予但却没给的部分,这些钱就相当于此人对公司的“投资”。

公司并非只有这一位创始人如此,其余的创始人也有此情况,只是具体“投资”的数额不等,所以所有创始人的“投资”汇集在一起即为“总投资”。

那么,每个人的“投资”与“总投资”之间就会有一个百分比,而这些百分比正是公司发放股权的参考依据。

此方法被称为“估值法”,简言之,估算创始人所作贡献的市场价值,然后再以此作为依据决定如何分配股权。

2、 各种投入要素的估值在进行创始人贡献的估值时,首先要将他们的投入进行估算,然后再估算出总的价值,最后再算出一定的比例。

如果你不仅投入了相关技术,还投入了部分设备,那么二者的价值需要分别估算。

比如你的技术估值为10万元,设备估值为5万元,那么你所投入的就应该是15万元。

加入团队所有的投入被评估为60万元的话,那么你的贡献百分比即为25%,你所占的股份也应该是25%。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各种投入进行市场价值的估算。

我们就从7个方面来分别阐述一下具体应如何进行估算。

1)工作时间说起对公司最为重要的贡献,想必非工作时间莫属,毕竟就算是已经万事俱备,没有工作时间的投入,公司或项目也是不会有所发展的。

既然它如此重要,那么应该怎么对其进行估值呢?其实,估算方式很简单,只需要参考目前的人才市场的通用工资标准就可以了。

在类似的工作岗位上,拥有何种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就有何种与之匹配的工资标准,这个标准的数字就是其工作时间的价值。

当然,合伙人的工作时间价值也并不是单纯的工资这么简单。

一方面,在创业之初,公司就按其标准发放了工资,而那时他并没有为创业公司提供任何投入,那么此人就相当于雇佣的员工,而非创始人;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给予他一定的股权,但价值达不到他的工资标准,那么他就不一定会参与到创业中来。

既然他选择了参与创业,那么就说明在他的认知里,创业企业所给予的股权有着极大的潜在价值,足以使他放弃稳定不菲的工资收入。

我们再来算一笔账,仍然以每月工资2万元为例,如果在创业过程中,合伙人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工资,那么就相当于创业公司就节省了每月2万元的人力投入,即合伙人对企业所作出的人力贡献。

如果他每月拿5000元的工资,那么他的人力贡献就是每月15000元。

以此类推,如果他每月拿了2万元的工资,那么他对公司就没有任何的人力贡献了。

也就是说,创业企业本该发放但却未发放的那部分工资就成了合伙人所作出的人力投入。

在折算工资的时候,要根据合伙人的具体情况来参考不同的依据。

如果他只是兼职创业,那么就按照兼职人员的市场工资来进行投入折算;如果他按月工作,则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数目来进行投入折算。

2)现金或实物等资产其实,现金的价值最为明确,根本不需要进行市场估值,金额就说明了一切。

所谓万事开头难,创业企业在起步阶段自然是非常艰难的,对于现金的需求是很迫切的,尤其是在看不到任何前景的情况下,现金的意义是非同凡响;而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明朗的前景吸引了众多的投资人前来投资,此时资金来源有了可选择性,现金的重要性也就有所降低了。

所以,创业之初投入的现金,其价值一般大于实际金额。

而实物资产,其实也可以看作现金投资,毕竟其是通过现金购买的,相当于现金的另一种形态。

但是,要达到以现金的价值来估值的程度,实物资产至少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第一个条件,这种实物资产必须是公司或项目在发展道路上最为核心的资产,比如说互联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网站服务器。

而那些为了生活需要所购买的微波炉、咖啡机等就不能算在其中。

毕竟,在创业的初级阶段,资产的购买需要遵循“创业需要”这一原则。

第二个条件,这种实物资产必须是专门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购买的,比如说公司内的办公设备、电脑、办公桌、打印机等都囊括在内。

但是若是被淘汰的办公桌、别人不用了的旧电脑等,都不能算在其中,因为这些都不在“专门”之列。

那么,这些实物投资应该怎样估算其价值呢?其实,如今在市场上早就有了专业的评估师对其进行专业评估,但是创业团队对此也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是全新的实物资产,就可以直接按照购买价格来估算;如果已经有一定的折旧率,那就可以参照当前旧货处理的价格来估算。

3)办公场所在公司的创立之初,不管条件如何总得有一个“根据地”,所以需要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选择租用不同的场地,有的只需要一个办公地点,有的还需要仓库或店面,这些都是公司必不可少的财务开支。

此时,如果有合伙人能够提供场地的话,就相当于提供了这部分财务开支。

那么,公司应该给但却未给这部分财务开支就是合伙人的“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合伙人提供的场地,也不等于所有的场地都能折算成“投资”,因为有的场地并不在折算的范围之内。

首先,多余的场地不在折算范围之内,因为它并不能带来相应的价值,比如说,公司的规模并不大,办公地点只需要二三十平方米,而合伙人一下子就提供了三五百平方米的场地,多出来的绝大部分空间其实并没有任何价值。

其次,原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场地不在折算范围之内。

如果合伙人所提供的这个场地在之前并不是用来盈利的,那么就不会为之带来收益,提供给公司的话也就不会为之带来损失,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投资”进行折算了。

4)创意这里所说的“创意”当然不是指单纯的创业点子或是初步想法,因为那其实并不具备太多价值。

而是指在单纯的创业点子的基础之上,经过了反复的思考与研究,最终所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商业方案,或是初步想法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落实,并开始了原始产品的开发。

这样能够让然看到市场前景的创意才算得上是有价值的贡献,才能够进行估值。

有一个创业的点子并不难,难的是把这个点子转化为成熟的商业方案,而这个转化的过程需要创业者对其进行大量的前期工作。

一般而言,市场上对这些工作的前期投入都会被视为对公司的“投资”。

5)专用技术或知识产权专用技术或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合伙人提供此类无形资产,那就应该参考市场价值作为其对公司的投入;如果合伙人对专用技术或知识产权并不是转让而是授权的话,那么其包含的许可使用费也可以看作一种贡献。

所以,可以按照公司应该给但未给的费用来进行价值估算。

除此之外,还会有合伙人将之前开发或运营的产品作为其投入转让给公司,比如说已经开发并投入运营的网站、APP等。

此时,产品的转让价可以作为估算依据,而具体的转让价可以参考目前市场上的此类交易。

6)可用于融资、销售等方面的人际关系资源公司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在融资、销售等方面会用到一些人际关系资源,通过这些人际关系来实现融资目标、寻找合作伙伴并建立合作关系、打开销售的渠道等。

而有的合伙人正好有这样的资源,能够为公司节约建立人际关系的成本。

针对这一方面,企业可以从人际关系带来的不同收益触发,采用不同的估算方式。

比如说,如果合伙人的人际关系为企业打开了产品销量,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提成,该给却未给的提成可视为合伙人对企业的投入;如果为企业实现了融资目标,企业应支付一定的佣金,该给却未给的可视为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

当然,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考虑,究竟是用现金还是用股权来进行回报。

7)其他可以被视为“投资”的资源除了上述6种资源,在创业的过程中,公司可能还会需要其他的一些短期资源,而这些资源能够促进公司更为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可以将之纳入到贡献的范围中来。

如果有合伙人或是合伙人的朋友能够提供此类资源的话,企业既可以选择出资购买,也可以选择参考市场价值来进行估算。

当然,这些资源与上文中提到的场地问题一样,如果是闲置的资源,提供给企业之后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损失,就不能用来估值了。

只有这些资源对于提供者来说是有用的,才能换得股权。

比如说,你有一台机器设备,平时会用其加工制作产品,如果提供给创业企业使用之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那么这台设备才有可能被纳入到估值的范围之中。

总而言之,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合伙人所能提供的所有资源,只要是企业发展运营所需要的,企业又不能或不愿用现金回报的,都可以将该给却为给的那部分视为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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